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重大决策;(三)行政审批的项目;(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第1页共3页(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旅游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