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计算绪论案例一: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担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公司之间的哪些货物的贸易具有“国际性”的
案例2: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担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公司之间的哪些货物的贸易具有“国际性”的
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案例1: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
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
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量、颜色
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要求降价
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
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
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
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请问,本例中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常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目的港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请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案例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