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和省、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部署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禁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卸载政府统一采购安装的或单位购置安装的正版软件
若正版软件发生异常问题,须报请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自行卸载的,责令承担软件的所有费用,并由科室负责联系电脑公司重新安装整改
第六条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股室站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第七条局机关成立相应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局机关软件正版化日常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是局软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规定,承担局机关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和台账登记
第九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股室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股室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
第十条办公室应当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版权保护意识与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财务室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办公室应当将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