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否缴纳社保费20XX-07-1315:33:49中国律师网杨从亮据2008年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
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4
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很多律师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关于律师自身的劳动保障权益如何得到维护,如何使律师事务所这一特殊用工主体避免被排除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之外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为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XX省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该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8月向XX省XX县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XX县区社保中心核准,该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包括原告张某在内的部分律师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自2006年4月1日起,该律师事务所开始欠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嗣后,原告张某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被告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县区劳动局)反映其所在律师所欠缴社保费用的问题,要求该局对此进行劳动监察
XX县区劳动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以谈话笔录形式告知原告,对于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予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张某不服,遂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认为,XX县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为维护原告及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保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XX县区劳动局对此辩称,该局于2007年2月1日接到张某投诉后于当日立案
该局经调查后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亦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在此情况下,该局于2007年3月16日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