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JB-2932-86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6-07-31批准1987-01-14实施本标准适用于:a
设计压力p<1
569MPa(16kgf/cm2),不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监察的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098<p<1
569MPa(1<p<16kgf/cm2);容积V≥25L;且p×V≥19
6L·MPa(200L·kgf/cm2);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0
1MPa下的沸点),介质为水和蒸汽,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各零部件的制造、装配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的要求
1技术要求1
1制造设备的材料应符合部标《水处理设备原材料入厂检验》的规定
2制造厂对首次采用的新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试验
3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
24%,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
4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下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标记
5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6凡与容器相焊接的材料,其可焊性应良好
7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金属粉末等)的选用,按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8硬聚氯乙烯板应符合SG86—78《硬聚氯乙烯板材》的规定;管材应符合SG78—75《硬聚氯乙烯管材》的规定;焊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9设备所用锻件按JB755—73《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Ⅰ级要求规定
10设备上连接外管道的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74~85—59《管路法兰》1的规定
11设备容器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1157~1164—82《压力容器法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