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证丢失后处理办法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第1页共4页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