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航道、港口保护第四章运输经营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29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提升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与港口配套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3/29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长江经济带、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