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大学学生董斐因补考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为追讨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该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3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据悉,因高校勒令作弊生退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引起诉讼,这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原告:开除学生学校无理原告董斐,系被告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
在大二上学期考试中,董斐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没有及格
2003年3月2日,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补考中,董斐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2003年3月6日,原告向学校写出检查,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03年4月4日,被告郑州大学为严肃校纪,根据《郑州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董斐及替考者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董斐多次向学校提出从轻处理的申请,学校仍不同意原告的复学申请
无奈之下,原告遂以被告郑州大学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决定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且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
学校没有给予原告申辩的机会,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决定
被告:学生作弊处分有因被告郑州大学认为,2003年3月2日,原告董斐在补考时,让同学张某替考,违反了校纪,因此,2003年4月4日,郑州大学对原告及替考者张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是适当的
2003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学校减轻处分,让其能够继续留在学校接受教育
2003年10月16日,郑州大学教务处在原告的申请上作出批示:“经慎重研究,不同意董斐同学的复学申请,维持学校的处理决定
”因此,被告给予了原告申辩的机会
被告认为,根据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