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部分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9〕150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1、附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国债利息收入(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国债投资明细表;(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