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
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
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
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
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目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一、落后生产能力序号名称淘汰期限1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2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后开办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3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