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2-1一般规定2-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
协议出让;2
招标出让;3
拍卖出让;⒋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⒈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⒉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⒊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⒈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⒉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1
居住用地(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2)多层住宅用地;(3)中高层住宅用地;(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商业用地(1)饮食业用地;(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3)百货批发零售业用地;(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7)度假及娱乐用地;(8)办公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4
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上述项目用地,按规定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分期分批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2-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
用地的方案号、宗地号、土地面积;3
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4
土地用途及性质;5
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6
规划、市政设计要点;7
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8
市政配套建设义务;9
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10
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11
违约责任;12
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