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请假行为的有效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常运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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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
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