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总则1
1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装、维修、使用、检查和管理
3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检查管理
4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当本细则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2.电气作业人员2
1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2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资格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3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要求(含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熟悉岗位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掌握电气作业中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1组织措施a
工作许可制度c
工作监护制度d
工作间断制度
工作转移制度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技术措施a
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和开关加锁等
1地面线路3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60000t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备用电源
2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3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
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5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6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7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房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