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36号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结合公司各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各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第二章探放水管理要求三、矿长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负责人
四、各矿必须建立水害防治中心,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2-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井能力在200米以上
物探设备要配备有坑透和瞬变两种及以上物探设备(公司整体配置亦可)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五、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作业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