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矿**井公司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名词解释第三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第五条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六条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凡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九条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生产技术科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及粉尘工艺设备及工程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工程报审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一条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禁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各矿井、区队、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