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房屋交付使用前,请建设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开发公司、建设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对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进行查验
并填写《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承接查验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上述资料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室、物业用库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工休息室、员工活动室、员工值班室、操作间等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物业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落实保修任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公司实施代管的项目或已出售但业主未收房的物业,将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第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