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三院合一项目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日期: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的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