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自行车零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W法定代表人:周伟强法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西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电话:020-84899933乙方:营业执照号码:负责人:法定地址:电话:为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穗(番)环管影(2010)286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处理乙方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西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内进行生产、加工珠宝首饰业务产生的(不含氰化物)污水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志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服务内容鉴于乙方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西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厂房(下称“该厂房”,建筑面积为662.5㎡),乙方在生产、加工珠宝首饰过程中产生的不含氰化物污水(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服务。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用现有厂房,则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乙方终止使用该厂房并搬离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西丽工业区之日止。期间乙方继续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水处理项目建设配套使用费用。第三条:收费标准及交付时间1.水处理项目建设配套使用费:以乙方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含税2.06元/㎡/月的收费标准每月计收,即1364.75元/月。(此费从年月日起开始计收)。2、污水处理费:按含税5.91元/吨/月的收费标准,根据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自来水用量每月计收,每月的用水量以甲、乙双方每月抄表确认的数量为准。(此费从年月日起开始计收)3、交费时间:乙方必须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配套使用费并于每月的5号前向甲方交付上月产生的污水处理费。4、本协议结算货币:人民币5、如本协议存续期间遇物价或者其他相关因素变动(如电价、政府征收的排污费标准和政府强制执行的污水排放标准等)而影响甲方污水处理成本,甲方可对综合污水处理费进行适当的调整,双方就调整的价格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以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价格标准执行。第四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建设并运营广州市自行车零件厂(不含氰化物)的污水处理站(下称污水处理站),包括从厂区污水处理站铺设综合污水管至乙方厂房外指定的排污井接入口处(详见附图)该污水处理站及污水管权属于甲方。同时,甲方负责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并收取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配套使用费及污水处理费。2、甲方确保乙方所排出本协议约定不含氰化物污水经甲方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3、甲方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及管理,有权随时对乙方排出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排放行为或超过排放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污水排出、上报区环保局和区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作。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概由乙方全部负责。(二)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即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配套使用费、污水处理费两项费用。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的管理并做好配合工作,对于甲方责任范围内的要求应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以寻求妥善解决办法。3、乙方于年月前将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表、每月平均产量、排出污水所含的指标(成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送甲方备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提供这些资料的变更情况。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按甲方的排放规定将本协议约定类型的污水分别排入接驳甲方铺设的污水管道内。如国家对环保、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更新,乙方应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内,以及禁止将腐蚀或阻塞污水管道设施的污水、石膏粉、废油、固体废物、垃圾、易于凝集造成管道堵塞的物质、氧化物、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