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2/18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行业管理
公安、通信、科工信、网信、工商、质监、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科学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