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5月30日凌晨修改)为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置换对象和房源第一条置换对象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户
第二条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本街道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
(待议)第四条置换的房源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以及区政府提供给我街道用于农房置换的其它房源
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
第五条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1-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第二章置换方式第六条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符合规划连片利用或复垦条件的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当年进行评估后补偿
第七条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