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加盟协议(全)2————————————————————————————————作者:————————————————————————————————日期:共11页;第3页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地:商家名称:商家编号:合同编号:某某公司名称共11页;第4页甲方:XXXXXXXXX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信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行规定的词语以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是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本销售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附表以及将来甲乙双方可能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如出现销售合同与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相互冲突或补充协议间相互冲突的,以签订日期靠后的为准。2.“商标”:指甲方已注册的“ripu”电动车商标和/或与该商标有关的一切标识、标志等。3.“年、季度、月、日”:除本合同中特别说明的外,本合同中的年、季度、月、日均指公历年、季度、月、日。4.“有效期”:指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有效期三年。5.“进货指标”:除本合同中特别说明的外,本合同所指“进货指标”为乙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应达成的进货金额。6.乙方的“进货达成”:指乙方在一定时期实际完成的进货额度。7.“返利”:指乙方完成甲方指定的各项指标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达成进货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润。8.不可抗力:是指与协议的任何一方相关的事件或状况已超出该方的合理控制范围,例如:地震、火灾、战争或封锁禁运等。第二条经销许可1.甲方授权乙方为江苏省南京市的城市加盟商。按照约定,乙方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开设中华路店中店;在2011年4月31日前拓展第二家专卖店(店中店);在2011年6月31日前拓展第三家专卖店(店中店)。如乙方未达到以上要求,甲方可视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将乙方的城市加盟商资质改为单店加盟商资质。2.经销权的产品范围为:甲方生产的“ripu”电动车系列,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甲方不得将合同产品在南京市场内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友情赞助的非营利性行为除外)。3.乙方已经正常营业的店铺若发生移动或者关闭,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请形式告知甲方,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乙方方可对该店铺做移动或关闭处理。4.甲方与乙方的关系仅限于经营者的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经共11页;第5页营活动,并且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该名义做出任何承诺及担保。5.乙方应对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独立承担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对乙方的债务、赔偿、投诉、员工人事安排等承担责任。6.乙方对合同产品的销售价格应不低于甲方制定的销售最低价。7.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或甲方产品的声誉受损的活动。所有广告、推广和促销活动均需在该活动举办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8.除非预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标。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可以就商标的使用另行签订协议。9.甲方为乙方ripu电动车系列产品的唯一供应商。乙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购买与“合同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产品,也不得在甲方授权的经销地区以外的地区直接销售,每违反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一经查证立即支付。10.乙方不得(主观上)将合同产品在经销地区内通过中间商、贸易商转销给非经销地区的市场。如果有该市场的信息,乙方应告知甲方,并促成甲方业务成交。如乙方违反了,每违反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一经查证立即支付(经甲方同意的除外)。11.如果某产品出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生产,甲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有权从合同产品中除去。12.甲方保证向乙方推荐新产品及相关零配件。第三条价格与结算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5天内,乙方须购ripu电动车台及相关配件,按进货价计总额为元(详见附件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