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正文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所列项目每年进行次定期检验;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所列项目每年进行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列出而附件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