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成员巾帼志愿服党群便民服成员敬老院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志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志愿服务中心(站)志愿服务中心(站)志愿者权利和义务一、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七)申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记录;(八)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九)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十)要求《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关系转接;(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六)妥善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标识;(七)因故不能参加和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八)维护志愿服务中心(站)设施和物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志愿者行为规范和服务守则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平凡而崇高的事业,是一个深受党和政府支持、深受群众拥护的事业。作为参与这项崇高事业的一名成员,请自觉执行以下规范和守则:一、志愿服务规范(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做合格公民。(二)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四)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报酬。(五)服从安排,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六)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良好社会形象。二、志愿者服务守则(一)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名利得失。(二)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为他人送一片爱心。(三)出入相帮,守望相助。(四)急困难者之所急,帮困难者之所需。(五)好服从组织需要,加强团队合作。六)待人以情,待人以诚。七)尊重受助者人格,严守受助人隐私八)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技能。九)通过志愿服务,提升自身素质。十)接受监督,加强自律志愿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一、推动辖域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二、负责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三、负责辖域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孵化、发布和实施。四、管理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指导和督导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活动记录,关系转接,激励回馈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五、以党员志愿者为先锋在辖域内培育培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乡风移俗等志愿服务骨干、典范。六、负责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文字、图片、新闻报道、视频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总结报送宣传相关工作信息。七、保持好志愿服务中心(站)的清洁卫生,维护好各类便民设备和器材,装订管理好各类档案资料。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县域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中心(站),是指20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平顶山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类志愿服务中心(站)。第三条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全市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有效对接服务需求,方便志愿者、志愿组织(队伍)和广大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第四条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个层次进行建站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在市文明委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文明办,各级文明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