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篇一: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承做方:委托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代表人:代表人: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加工350ML瓶装矿泉水,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成品1.加工成品为:。2.每瓶规格:350ML。3.包装单位为:件,每件规格为瓶。4.单件包装:塑封。5.每件价格为:(折合每瓶)此价格含税,含装车费,不含运输费用以及卸车费。第二条基本要求21.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以与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外形、规格形同为原则。瓶口为30口,瓶盖颜色为白色,材料以及克数为: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2.原材料的提供办法以及规格、质量、数量要求:样品规格:高16.7CM(含盖),瓶盖厚度0.1CM样品材质: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商标规格:长CM,宽5CM商标材质:按照样品的商标进行制作印刷。3.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合同的质量要求、样品作为验收标准。4.水质要求:水质标准:通过质量体系质量认证,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水源地为:优质矿泉水。5.首次订货:首次订货:订货数量件,自支付预付款开始15日内承做方交货到长春市。委托方清点验货后个工作日内结全款元,大写人民币。6.其它批次订货约定:委托方支付预付款50%,承做方8日内交货到长春市指定地点,委托方验货后个工作日内结尾款。第三条其他约定31.承做方如未按照规定日期到货,每迟到一天,需支付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委托方验货后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迟付一天,支付人民币200元作为违约金。2.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定做瓶模以及商标。瓶模模具及样式、商标版及样式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拥有对瓶模、商标的知识产权,如承做方擅自提供给其他方使用,定制方有权追究连带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瓶模模具制作费以及商标印制版费总计元。委托方预付叁仟元)给承做方。合作结束后,承做方返还瓶模、商标版后,委托方支付剩余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4.如因承做方生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做方负责。5.承做方免费提供储水仓库并负责储存的管理。仓库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和威海路交汇处东行200米,沃特矿泉水长春办事处。第四条纠纷处理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长春地区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年。到期前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任意变4更合同内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方与承做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定做方:承揽方: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联系方式:公章:公章:签署日期:2签署日期:2011年8月日篇二:矿泉水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矿泉水长期委托加工合同请在律师指导下使用本文件,点击联系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矿泉水产品,为确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本合同能够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5第一条代加工生产内容及其说明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矿泉水产品,产品代加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即产品所需要的全部原材料及外包装均有乙方提供。2、产品的加工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款式、商标品牌样式、产品质量要求等标准由甲方提供,经双方盖章确认,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合同上。3、矿泉水产品的瓶模外观设计、产品商标的专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标用于他处或提供给他方使用。4、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在第一次订货前,乙方需按照附件中提出的标准生产出样品,由甲方送交质检机构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作为以后所有批次产品的验收标准之一。第二条订货、生产、交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