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篇一: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承做方:委托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代表人:代表人: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加工350ML瓶装矿泉水,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1
加工成品为:
每瓶规格:350ML
包装单位为:件,每件规格为瓶
单件包装:塑封
每件价格为:(折合每瓶)此价格含税,含装车费,不含运输费用以及卸车费
第二条基本要求21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以与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外形、规格形同为原则
瓶口为30口,瓶盖颜色为白色,材料以及克数为: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2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以及规格、质量、数量要求:样品规格:高16
7CM(含盖),瓶盖厚度0
1CM样品材质: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商标规格:长CM,宽5CM商标材质:按照样品的商标进行制作印刷
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合同的质量要求、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水质要求:水质标准:通过质量体系质量认证,符合国家检验标准
水源地为:优质矿泉水
首次订货:首次订货:订货数量件,自支付预付款开始15日内承做方交货到长春市
委托方清点验货后个工作日内结全款元,大写人民币
其它批次订货约定:委托方支付预付款50%,承做方8日内交货到长春市指定地点,委托方验货后个工作日内结尾款
第三条其他约定31
承做方如未按照规定日期到货,每迟到一天,需支付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委托方验货后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迟付一天,支付人民币200元作为违约金
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定做瓶模以及商标
瓶模模具及样式、商标版及样式归委托方所有
委托方拥有对瓶模、商标的知识产权,如承做方擅自提供给其他方使用,定制方有权追究连带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瓶模模具制作费以及商标印制版费总计元
委托方预付叁仟元)给承做方
合作结束后,承做方返还瓶模、商标版后,委托方支付剩余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