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评选工作细则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原则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科学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好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关
第二条评选标准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三条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2/7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内设评选办公室
按照专家的主要研究方向划分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与经济法学、法学其他学科共六个学科组
集中评选各学科组均确定两名召集人
召集人负责召集本组评选专家按照集中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四条评分阶段评分分为通讯评分和集中评分两个阶段
【通讯评分阶段】六个学科组共位评选专家组成通讯评选委员会,评选专家登录到指定的数据库中,查看各正式参评成果的电子版,逐一评定、打分,将评分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评选办公室指定的邮箱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回评选办公室
通讯评分计算平均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除以剩余评委数
通讯评分占评选总成绩的
【集中评分阶段】六个学科组共位评选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专家在仔细审核推荐成果的基础上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