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决定受理复检申请部门的归属中国质量新闻网20XX-02-1811:08:02在我国的法律规制中,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两部法律均规定,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对人被监督检查的产品实施抽查检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向谁申请复检,由谁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却规定不明确
由谁向谁申请食品复检,首先应确定申请人,然后依申请人所处的地位,根据法理,通过《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便可推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本条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被抽样相对人和食品检验机构
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为中轴,其与相对人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食品检验机构是一种民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由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法律行为,使其与各方便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但相对人与食品检验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当食品检验机构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其检验的相对人的食品产品出具不合格检验结论时,因其对相对人具有不利后果,相对人与食品检验机构始可互为第三人,但彼此之间也不能因此而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此时的相对人仅具有异议请求权
相对人的检验结论异议请求权是法律设定的程序性保障权利,仅针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样的行政行为及其后果
因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抽样检验时具有单方意志性,相对人的被动接受,含隐着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某种意义上说,异议请求权也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抗议
第1页共3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