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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打工族”维权尴尬“退休打工族”维权尴尬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
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因为不知道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
近日,家住浉河区的张阿姨向我们反映了她遭遇的头疼事
2008年9月1日,55岁的张阿姨退休后应聘到我市的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元
张阿姨说:“自2008年9月起,到2010年12月,我一直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
但公司只给我发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
后来我向信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决
”张阿姨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却败诉了
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了具体的原因
律师告诉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张阿姨的年龄已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张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她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同时,应注意的是,用工部门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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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聘用老年人,但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