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事由必须明细化、法定化发展与协调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申请再审事由必须明细化、法定化孙祥壮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恢复或形成,这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加以改变,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因而再审事由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而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则是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最关键、最核心的一项内容
一、对现行民诉法再审事由的基本评价一般认为,目前我国民诉法规定了3条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3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二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根据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认为有错误”,公权力启动的前提是“确有错误”
关于“确有错误”和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确有错误”的首要弊端就是“先定后审”
未经再审审理,就认定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意味着已经对实体结果形成了预断,进入再审以后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就会成为走过场
“认为有错误”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为主观的判断,甚至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事人往往仅从自身有利的证据出发,便认为原裁判有错误,加之申请再审没有诉费的制约,这种规定可能被当作滥用申诉权、申请再审权的借口
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1页共13页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比较抽象、原则,因而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事由
一方面,在“主要证据”的界定上,法院与当事人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