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巡查制度》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一、目的第一条为有预见性的做好持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使之持续保持完好、可用或正常使用状态,满足客户合理需求,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滨海分公司所属,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工业厂房、写字楼、商铺等不动产
三、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巡查工作应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实施,经营管理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流程、表格等
四、管理内容第四条资产巡查的基础工作经营管理部须编制资产台帐,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落成时间、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原值、评估值、净值、能源配置情况、客户名称、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房屋使用情况、客户改造记录、维修记录、自行改造记录等,作为资产巡查的依据
资产巡查后,应根据巡查结果更新资产管理台帐,以保证其能够反应最新的资产状况
以上台帐及更新均由经营管理部负责提供其他部门,供其随时了解厂房的状况
第五条定期巡查(一)巡察内容
对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巡查,包括但不限于闲置(待租)资产、客户使用资产、共用部分资产,以及对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对资产进行的保管维护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1页共5页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二)巡查要求:1、空置(待租)资产(1)对于空置(待租)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2)对照资产管理台帐,确认相关房屋是否处于应有的闲置状态;(3)检查资产主体结构是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4)检查资产附属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客户使用资产(1)对于客户使用的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完成检查报告;(2)检查我公司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而导致资产损坏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设施和门窗、电梯、水、电、暖等附属设施;(3)检查客户是否存在未经我公司同意而自行改造的情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