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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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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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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