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保险费交付法律新问题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要求合同双方提供“对价”,保险费就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对价,用以交换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诺:当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补偿被保险人或将保险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费就是保险人为履行此项承诺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
保险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价,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有关保险费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首期保费的支付往往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个消费者必须为他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支付或承诺支付价金,才有取得该商品或享有该服务的权利,商业保险也不例外
假如投保人既不支付保费也不承诺支付保费,他就很难证实存在可以使保险人履行赔付承保损失承诺的合同约定,假如保险合同规定保费分期支付,并把按期支付保费作为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条件,则投保人必须履行按期支付到期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保险人保单项下的赔付责任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到期保费
在一般合同法中,合同一方不履行对价,另一方可以诉讼请求履行,甚至请求损害赔偿
而对于保险来说,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不交纳保费,尽管构成违约,保险人一般却不诉诸法律请求履行对价这其中自有其原因
另外,保险费应该由谁支付,由谁受领,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支付才会产生法律上的债的清偿的效果,以及投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新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探究
一、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及义务人(一)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1、保险人第1页共9页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义务的人
保险费作为保险人承诺承保风险发生时其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