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保险人失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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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化元素已是题中之义
作为保险领域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保险人失权在中国保险法中几近空白,制度的缺失使中国保险法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难以回避却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中国保险法规则游离于国际规则之外
因此,在中国明确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引入保险人失权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保险;告知义务:保险人失权《北京晚报》曾有过这样一篇报道,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
代理人向高女士出示了“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中签名做保险人是高女士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在场的代理人的反对
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
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5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做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本案中,高女士虽然是在未得到其夫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但保险公司对于此事实却是知悉的
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对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不予否认,事后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再主张,那么显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利
这正是保险人失权在中国缺失导致的
一、保险人失权的内涵作为舶来品,学界对保险人失权在概念表述与具体内容界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保险人失权,是台湾地区学者惯常使用的表达方式,大陆地区译法又不同,如失权、保险人禁止抗辩、禁止反言等
笔者认为,应在保险法领域对保险人失权进行独立界定与规范,以解决现实的迫切需要为宗旨,用最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的方式将其纳入保险法
本文认为,保险人失权即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险人表示第1页共5页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