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XXXXXX—2016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楚雄州商务局2017年5月15日发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拟申请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的企业法人
二、办理依据(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三)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四)《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三、实施机关本备案实施机关为楚雄州商务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办理条件:1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1)符合所在县市商业网点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手车经销、经纪企业(1)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应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