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新规定20XX深圳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所有企业的员工;(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第1页共9页项费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并可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