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现状透视及解决对策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的成果,是审计意见传输的载体,是审计机关向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反馈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国家实现良治的有效方式之一
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审计工作的水平,并影响到审计机关的生存发展
本文就当前审计报告的现状及改革对策建议作粗浅论述,旨在切实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推进审计“新常态”发展
(一)审计报告的法律层次不高虽然《审计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对审计报告制度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花费专门一章从119条至156条共38条的篇幅对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审计报告的编审、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整改检查五个部分进行了具体指导,但由于这些规定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操作依据的法律层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审计人员在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无法单独引用《审计法》中第45条、46条中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如“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等,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便
审计报告法律层次不高还带来执法的被动
如遇上被审单位违反招投标法,要移送到建管站;违反政府采购法、会计法,要移送到财政部门;违反税法,要移送给税务部门等等
移送后还必须反复催要这些部门的处理回函装入审计档案,影响审计干部查处问题的积极性
再加上《审计法》等部门规章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弹性较大,没有硬性要求,缺乏作为法律应有的严谨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后,《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同时废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编写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