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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劳动法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以下是2015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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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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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