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政办[20XX]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1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自查排查,阶段性地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条县局仓储业务科按照职责对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并开展事故隐患监督第1页共25页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和督办;对查出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