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证据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五)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审阅与复核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书面或者口头询问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而向第1页共3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函询证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者另行计算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项目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