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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身立命,法学赖何
——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演讲范文法学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称为“科学”,它何以在社会上特立独行,或是基于分工社会职业的专门化,或是对饭碗不无偏心的顾忌,还有对何谓法学的偏执追问,这些旧话,常令我们这些诸如法官、律师、法学教师和学生等所谓的“法律者”(lawyer,jurist)不能释怀
一、法学是科学吗
设问和争端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对科学的界定
据亚里士多德,“科学”(epistene,scientia)在本质上是客观先在和不可把握的
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标准是可检验性,只有客观外在于人的、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可经验地测度,证明其存在与否,“水往低处流”这一论断历经检验,是为真理,“太阳绕地球转”已被证为谬论
所以,科学就是可检验的知识
以可检验性、客观性、确定性这种眼光,去打量关于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知识,它们均是非科学的
“人往高处走”,何谓高低因人因时而异
“杀人者死”不可证实只可证伪,于是便有死刑存废迥然相异的制度和主张
社会知识与科学攀亲,冠以社会科学头衔,意在寻找自身的说服力、权威性,另外,也露出了底气不足自信心不强之怯
法学被说成法律科学出于同一愿望,不过其更要紧的目的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立法及判决提供正当性
法学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对象———法律是人建构的,并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法律,自然法学眼里“遵守契约”之“自然法”,社会学者笔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之“活法”,其“客观性”明显是一些人的假定或合意,是故“自然法”可变,“活法”不居
将什么建不建构为法律,取决于造法者的意志,成为法律的带有鲜明的价值判断
法学的使命是,为造法用法提供不可避免地带有前见、偏向、明确目的、相对性、非中立的建议和解释
所以,以对社会作应然理解为内容的规范性总是其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