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