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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乡镇党委、辖村的管理办公室党(工)委,行政村基层党组织
第一章组织设置第一条设置形式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乡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二条设置调整
乡镇党委每年底对所辖党组织进行摸底排查,及时调整,指导规范设置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按照谁负责谁批准的原则进行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成立跨村联合党组织、产业联合党组织
第三条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
乡镇党委成立流动党员党委(党总支),管理返乡暂未就业安置的高校毕业生、转业军人中的党员和外出务工、长期居住在外的流动党员
乡镇党委依托市、县(区)驻外联络处、商会、协会等组织,在党员流入集中地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党总支、党委)
流动党员比较分散的,探索建立网络党支部
第四条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建设
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引导群团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主导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
第二章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第五条职数及任期
村党支部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党总支部、基层党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
鼓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符合条件的“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3—5年
第六条干部队伍
按照“一好四强”标准,即政治素质好,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强、做群众工作能力强配齐配强乡镇党委书记
书记出现空缺及时补配,缺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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