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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过去一般下设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下文是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
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中型企业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其余由村民、居民选举产生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委派的外,其余由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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