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转换的思考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时代的科技现代化,犯罪分子日益呈现出犯罪的科技、智能、专业等特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元素的技术侦查在打击智能犯罪中彰显出显赫的力度。但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合理地把控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和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实现证据材料成功转换,使技术侦查真正地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明晰相关问题,探索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证据转换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设了技术侦查措施部分,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①。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又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②。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技术侦查未作出详细规定,这为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某些不确定元素,所以,明晰相关规则,解决侦查实践中的具体困惑,是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一、法治时代要求明晰技术侦查相关法规1.“人权入宪”时代的必然要求将现有的高科技公共资源进行共享,并运用在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实践中是科技时代发展的必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也许会侵害到相对人的一些权益。自从此人权的概念加入到了国家宪法当中,变成我国基本法中一部分后,随之的几次刑事诉讼法案的修改都以保障人权为基点,体现出法治国度对人权的保护。根据宪法规定,政府机构应当努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其拥有的侦查权当然也不例外。③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时常出现在我们的身边,阻碍着社会的和谐运转,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国家加大了打击犯罪的投入和力度,为了能够简单高效的侦破案件,技侦手段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技术侦查虽然拥有破案快、破案率高等优质的特点,但其往往会在破案的同①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试用)新华书版社2012版,第277页②田毅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2期《刑事审判中技术侦查证据规范运用研究》74页③转引自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2时侵害部分相对人的权利,根据技术侦查在侦办实践中的特性,我们可以将它形容为“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手段。虽然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极大的提高了破案的效率,减少了冤假错案,但作为科技手段其在运行过程中时常会侵害到公民的权益,而这种侵害往往比传统的侦查措施更加严重。也正是因为此,侦查人员在面对是否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破案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意见。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缺乏对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程序,这使得人权保障被赋予了更加重要的意义。由现代高科技支撑的侦查技术,其在具体运用中拥有很大的扩张性和侵犯性。如果不通过法律规范侦查手段的使用,极容易出现权利部门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的隐私权益的情况,因此,适当的法律规范可以让技术侦察更加规范,既有助于案件侦破又减少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当前复杂的社会现状使得技术侦查行为容易与人权保障产生矛盾冲突,侦查人员在进行技术侦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人权与侦查之间的取舍,要在不损害他人人权的情况下最大化的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目前各国已经开始关注技术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广度与深度,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前欧洲各国在处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时,已经开始采取多个政府组织共同商讨裁决的方式,以减少单个组织独断专行的可能,以此保障人权法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法制社会深入人心,公民对自己的权利拥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公民的人权意识变得越来越强烈。当公民发现自己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反抗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这种状况下,公民缺乏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一旦出现突发性社会事件,政府极难平息乱象。因此加强对技术侦查的法律约束,减少民众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是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