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审批概况所有在本市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粮食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租借的仓储设施,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品种和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
一般收储企业必须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仪器设备;储备粮存储企业还应具备检验粮食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的仪器设备;具有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
2、办理程序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XX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对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的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提交材料齐全,并合法有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之日即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补正之日即为受理
第1页共2页(三)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