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心得1
“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第1页共5页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