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的本土资源论我国物权法的本土资源 摘 要 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给我国现代法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我国物权法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充分发挥我国法律本土资源的补充和协调作用。探究物权法本土资源可以维持我国历史传统、当代国情和外国法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与进展。 关键词 物权法 本土资源 本土性 作者简介:蔡寒蕾,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17-02 一、法律本土资源 20 世纪 90 年代初,苏力先生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论,运用了大量的事例证明法律移植不足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必须充分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①本土资源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概念,法律本土资源应当是一个广域意义上的概念,不仅包括原始本土意义上的法源,还包括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经过移植已经本土化的各种法源;不仅包括事实层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做法,还包括法律规范层面的各种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具体制度,还包括具有法律意义的思想观念。 本土资源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制造出来,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他们认为本土资源,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实际影响亿万中国人的生活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己经形成或正在萌芽进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法律制度相比,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便于贯彻实施,减少国家强制力和社会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该理论还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有很大部分是具体性的和地方性的,这种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中国社会,特别在农村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法律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法律规范不可能仅仅被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法条所代替。 对于该理论,既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有学者认为,苏力本土资源的含义十分狭隘,由于苏力的“裁剪”或“切割”并不包含“新传统”(亦即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