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管理作为施工合同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作用在当合同对方未能履行义务以及未能按照要求履行义务时,合同方可以根据自身损失情况提出相应的补偿要去。处理好索赔的问题能够让合同更加顺利的实施,并且,索赔也是一个能够有效的落实与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方式。因此我们也认为索赔是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赋予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断的学习与参考国外建筑行业在索赔管理的先进经验以及相关操作,尽快构建出一个能够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索赔管理体系,这是当下国内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在这篇论文中,我们主要讨论基于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经济又得到了一次大幅度的发展,建筑业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世界银行贷款投资项目越来越多。从总体来讲,这对我国的建筑行业是一个机遇也是挑战。我们不仅要熟悉掌握FIDIC合同条件,学会趋利避害,也要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改进自身的索赔管理体制,让国内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能够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中。索赔指的是在施工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其中一方假如存在不履行或是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让另一方收到损失时,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从理论上来讲,索赔没有特定的一方,双方都可以索取赔偿。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是在签订合同基础上获取合理的赔偿,并不是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并且,索赔属于没有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没有最终判定前,这就只是一种未达成的行为。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有许多种类,不过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一般以施工索赔的目的分成工期索赔与经济索赔这两种:2、经济索赔。指的是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遇见一些不应当由自身所承担的经济损失或是额外开销,会向业主申请补偿,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FIDIC合同条件下,还有一种索赔不得不提,那就是综合索赔,它通常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前,它实际上就是将许多单项的索赔加以分类和综合整理,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以一揽子方法解决索赔问题。综合索赔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的项目也十分的繁杂,因此,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其中所产生的索赔及时解决,降低最后综合索赔的复杂性。索赔是一个双方面的行为,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索赔,那么业主可以进行反索赔,反之也是如此。业主的责任主要在于业主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款未能到位。并且,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关于指定分包商违约的情况。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明确说明,由于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自己选择,因此假如指定分包商存在违约行为那么业主也将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建设工程往往具有技术复杂、规模大、工期长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延误的原因也是多种的,因此在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工期索赔时,一般采用下面两种方式:①人工费。人工费索赔里还涵盖了非正式雇用劳务人员、加班工作、工资上调、人员闲置以及劳动生产力降低等费用。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劳动生产力降低导致的人工费索赔,一般可以采用以下计算方法:根据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解释自己所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点。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一般都是引用这项工程的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说明自己应当取得经济补偿或延长工程期。证据部分,证据部分作为索赔报告的重点部分,需要提交关于索赔事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以及资料信息,只有在证据是事实可信的情况下,才能成功获得索赔。关于索赔文件在FIDIC合同条件中也有相关规定,注明当索赔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该写出具有总结性质的索赔报告书。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因此承包商应当重视自己的索赔报告书,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提出申请。在施工的过程中,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才报告,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准备与报送索赔资料。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