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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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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租赁活动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一般规定第五条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兴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利用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应当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土地租赁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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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不超过下列最高年限:(一)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