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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学习体会精选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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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学习体会精选浅析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完善平等人性维权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做出更多部署。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平等的劳动关系是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但是,怎样以法律的效益来更好的保护我们多达9.36亿劳动人口(此处指16~59周岁的适龄劳动人口数)的权益,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更是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保证。所以,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不仅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更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4年7月5日,我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就是落实法律保护劳动关系的有力体现。此次颁布的《劳动法》共分为十三章,除第一章总则和最后一章附则之外,其余十一章都分别对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一一做出了详细的解释。j就劳动者的第1页共5页合法权益而言,我国《劳动法》首先对“劳动者下了定义”: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称之为“劳动者”。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一直为紧绷着的劳动关系保驾护航,但劳动者权益的流失、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却一直存在。家住江西的老张在XX市一家工业园区企业当门卫,但并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月,老张突然被辞退,且没有结算工资。老张多次找老板理论未果,因此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企业矢口否认老张是其员工,老张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老张对申诉结果非常不满意,但是证据的缺失,也致使即使法律有心保护,却也无心出力的结果。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劳动者的权益在只有空洞的“保护伞”而缺少细致的“保护网”式的法律庇护下,是不能完全得到维护的。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其他与《劳动保护法》相关保障机制的缺失。所以,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势在必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200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有了《合同法》的实施,像老张一样的劳动者再也不用担心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了。从农村来江苏打工的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机械厂以双方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付与其最后一个月工资。与老张有相似经历的小王却并没有因劳动合同而无故被解雇。法院基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第2页共5页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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