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之执法地位探究|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摘要】在铁道交通事故处理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未能解决铁路公安机关合理科学的执法定位问题,这给事故的救援带来很多阻碍甚至引发矛盾
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要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中规定的警方职权至少上升为行政法规规定;二是要从体制上解决行业公安自身执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关键词】公共安全铁道应急警务执法地位研究背景分析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一方面,无论是日常运营还是特情调图处置,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事故后也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实行的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
另一方面,因为事故调查涉及面较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加之现行的铁路公安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即使是现行的《铁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也未能跳出这些制约因素,因此不能为铁道交通事故处理提供全面科学的指导
这对目前的铁道警务应急处置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与地方公安机关相比,无论是在事故处置的执法地位还是在应急警务活动程序上,二者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理论上,重大铁道交通事故属于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国外对于公共安全危机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
“其在西方国家是一个日臻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原则己经形成,核心是全面紧急事态管理原则,在此之下包括全危险方法、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个阶段理论以及有准备的社区理论
它们构成了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论的基本框架,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治理
这些理论原则主要由美国创立,为西方国家所采纳,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原则
”①第1页共5页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在《紧急状态应对法》出台后,从国家到各部门、各行业基本都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应对紧急事态的预案
铁道部遵循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四阶段理论,对铁路应急管理在突发事件预